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政务公开,增加行政活动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规范市信访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市信访局机关及下属管理单位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务信息公开,是指市信访局及下属单位对其依法履行行政职能、提供公共服务和实施内部管理过程中的政务事项及信息,采取适当形式向社会和本系统、本机关公示的行为。
第四条 政务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并遵循合法、真实、便民、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 下列政务信息不得向社会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政府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执法活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条 市信访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市信访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日常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统筹,网站政务信息公开及运维由市网络信访中心负责统筹。
第二章 政务信息公开的内容与形式
第七条 市信访局应主动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一)局机构设置、职责范围、办公地点、联系方式;
(二)局领导班子成员职责分工,局机关各科室及下属单位职能设置;
(三)选人用人情况;
(四)本部门内部管理制度及工作规则;
(五)办信、接访、网上信访、复查复核等业务受理范围及工作流程;
(六)财政收支预算执行情况,“三公”经费使用情况;
(七)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及邀请招标信息、中标(成交)结果,政府采购招投标和其他招标采购的程序;
(八)其它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政务信息除在市信访局网站上公开以外,还可根据公开信息的内容和特点,采用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
(二)政务公告栏、公示栏等;
(三)政务公开指南手册或办事指南手册;
(四)政务公开服务热线;
(五)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第三章政务信息公开的程序
第九条 政务信息公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局机关科室及下属单位(以下简称信息拥有单位)按照本规定确定的政务信息公开内容和分工,或按照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要求提出需要公开的具体信息;
(二)信息拥有单位对需要公开的具体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三)经保密审查后可公开的信息,由信息拥有单位负责人进行审核,经局办公室复核后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批准后公开。
第十条 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拥有信息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更新。政务公开的信息内容错误或不准确的,信息拥有单位应当及时更正。
第四章 政务信息公开的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市信访局实行政务信息公开责任制。信息拥有单位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并由主要负责人承担组织领导责任。相关人员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二条 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评价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接受政府政务信息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财政、审计、保密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对违反政务信息公开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一)违反保密法有关规定的;
(二)拒不执行政务信息公开规定的;
(三)影响干扰或人为设置障碍,抵制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
(四)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敷衍应付、不履行职责的;
(五)弄虚作假,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违反政务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信访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