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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信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时间:2018-02-05

        第一条 为规范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局政府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是指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局办公室负责全局政府信息公开牵头、组织、综合协调、信息审核、信息管理和发布等工作。局其他处室应依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要求,及时做好相应的政府公开信息的编辑、报送和保密审查等工作。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必须严格执行《条例》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二章 公开内容和形式
        第五条 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六条 本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局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主要包括下列政府信息:
        (一)机构职能:主要包括本机关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二)政策法规:主要包括由本市制定、与本机关职责相关的地方性政策;以本机关名义发布或者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三)规划计划:主要包括全市信访工作形势和任务的长期规划和本局阶段性工作计划、工作重点安排及其他工作规划等。
        (四)业务工作:主要包括本局各业务处室的受理、告知、办理程序以及受理、办理时间等。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等。
        (五)数据统计:主要包括信访受理情况统计等。
        (六)其他:主要包括本局重要会议、重大活动情况;人事任免事项;以及机关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依申请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
        (一)信访人申请自身的信息;
        (二)申请事项办理结果的信息;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被行政执法单位的商业秘密;
        (三)个人隐私;
        (四)正在研究讨论,尚未作出决定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信息。
        第九条 本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采用以下方式公开:
        (一)通报、简报及本局公文;
        (二)黄石市信访局网站;
        (三)广播、电视、报纸等公众媒体;
        (四)召开全局干部职工大会;
        (五)公告栏、宣传版报等。
        第三章 操作程序
        第十条 局机关各处室,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获得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提交局办公室发布;局办公室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发布。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向本局申请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网上申请、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当面申请等形式提出申请。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当面口头申请。
        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或组织证明、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所需政府信息内容的描述等,并提供相关证明。
        第十二条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由局办公室统一受理。局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应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
        (一)对内容完整的申请:即时登记、编号。
        (二)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后再予以登记办理。
    第十三条 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按如下方式分别办理:
        (一)申请获取的信息是属于本局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且没有主动公开的,按照“统一受理、分别办理”的原则,局办公室负责受理,根据工作职责分流到相关处室。相关处室负责办理,经其负责人审核签发后,由局办公室直接答复。重要或敏感信息报分管领导同意后答复,涉及不同处室的,由相关处室提供相关政府信息,交局办公室汇总答复。
        (二)申请获取的信息是属于本局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受理机构可中止受理申请程序,但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第十四条 本局受理机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形制发政府信息公开决定书,并回复申请人:
        (一)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时间、场所和方式。
        (二)属于可以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时间、场所和方式,同时告知申请人部分不公开的理由以及行政救济渠道。
        (三)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以及行政救济渠道。
        (四)属于不是本局掌握的政府信息,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
        第十五条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可以延长答复期限,但是应当经分管领导同意,并由信息员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可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第十七条 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府信息复印件的,本局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本局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十八条 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内容的保密审查。局办公室和各业务处室对申请公开的内容是否涉密不能确定的,应提交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查。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局办公室负责对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对各科室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纳入年度目标管理综合考核。
        第二十条 机关各处室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制度规定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机关各处室隐匿或提供虚假的公开信息,或者泄露国家秘密、被行政执法单位的商业秘密,给国家、组织或个人利益造成损失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或科室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