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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处理群众来信工作规程

   时间:2015-11-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处理群众来信工作,健全办信工作机制,更好地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发挥办信工作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的作用,根据《信访条例》和《湖北省信访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群众来信,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电报、传真等形式,向各级党委、政府或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及其负责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党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各级党委、政府及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办信“三见面”制度的要求,依法、及时处理群众来信,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第四条 本着方便来信人的原则,市、县(市、区)要开通办信“绿色通道”,并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查询来信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引导群众以来信的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县级以上党委政府信访局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及时将群众来信处理情况输入,并与上、下级信访工作机构及本级其他党政机关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为来信人查询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第五条 各级党政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办信工作,对重要来信实行负责人阅批、包案制度。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设立办信工作机构或指定专人从事办信工作。
第六条 来信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党政机关或者单位给予奖励。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来信人。
  第二章 受理
第八条 收信。收到群众来信后,要及时拆封,将信文、信封及附件一并装订,并在来信右上角加盖收信章,日期应与实际相符。
第九条 阅信。要准确领会来信原意,从中筛选出一般信、重要信和紧急信,为登记和办理做好准备。
第十条 登记。要注明受信人或单位,来信人的姓名、地址或工作单位及问题发生地,登记时间、来信类别、来信内容摘要。分清是否重信、联名信(注明来信人数)。对检举揭发信,应注明被检举揭发人的姓名、单位及其职务。
第十一条 转送。县级以上党委政府信访局及其他党政机关收到群众来信或收到上级转送的群众来信,根据内容需转送有关部门或地方处理的,应在收到来信之日起15日内以转送函或转送单的形式将原信及附件转送。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党政机关的,需抄送下一级党委政府信访局或有关党政机关。乡镇一级只办不转。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信访局要每季度向下一级党委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情况,下级党委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每季度向上一级党委政府信访局报告转送来信事项的办理情况。
第十二条 交办。对重要、紧急来信应立项,并通过下列方式交办:
(一)“绿色通道”交办。对反映问题重要、影响重大的紧急来信,应通过“绿色通道”交办,收到来信的当日交办有权处理的党政机关主要负责人。
(二)发函交办。对反映问题重要、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来信,以发交办函的形式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党政机关办理,承办单位要按规定上报办结报告。
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或单位的来信事项,由党委政府信访局确定或报请有关负责人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分头交办。
第十三条 告知。有关机关收到群众来信或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要根据来信的不同情况,在收到来信事项之日起15日内确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来信人。
(一)受理告知。有关党政机关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内的来信事项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来信人(来信人姓名、地址不清的除外)。属党委政府信访局转送、交办的来信事项,受理后应按要求通报党委政府信访局。
(二)不予受理告知。县级以上党委政府信访局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来信不予受理。对不予受理的初次来信,书面告知来信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对原信区别情况妥善处理。重复来信不再告知,不转送、不交办、不通报,只做另类登记。
(三)不再受理告知。来信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党委政府信访局和其他党政机关不再受理,直接向来信人出具不再受理告知单,不转送、不交办、不通报,只做另类登记。
(四)对反映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系统职权范围内的来信事项,应当书面告知来信人分别向上述机关提出。对此类初次来信可转送上述有关机关,重复来信不再转送。
有关党政机关收到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其他来信,应将来信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并书面告知来信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
第三章  办理和督办
第十四条 对来信事项有权处理的党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来信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第十六条 办理时限。来信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党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来信人延期理由。上级交办的来信事项需延期的,须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和理由。
发函交办和“绿色通道”交办的来信事项,承办单位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反馈工作开展情况,20日内上报由负责人审阅签发的办结报告,逾期不能上报的要说明情况,但最迟不能超过30日。
第十七条 办结。对交办的来信事项,有权处理的党政机关应认真调查处理,及时办结,并书面答复来信人,上报办结报告。办结报告必须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要有来信人的意见,经有权处理的党政机关的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正式行文上报。凡上级党委政府信访局交办的来信事项,应抄报同级党委政府信访局。
第十八条 复查。来信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在30日内请求原承办单位上一级党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党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向来信人书面答复。
第十九条 复核。来信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在30日之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党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党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向来信人书面答复。
复核机关对已有复核意见的信访事项应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信访局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并备案,汇报备案内容主要是来信人姓名、工作单位或地址、信访事项内容、复核意见及来信人态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