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信访条例》和《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国信发【2014】4号)结合实际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登记
对所有到黄石市信访局上访的人员,发放《群众来访登记表》,指导信访人如实填写各项信息,将受理的信访事项登记到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登记内容为来访人员的基本情况和反映的主要问题等,并根据下文的规定,安排接待或书面告知不予(再)受理。
二、接待
来访人符合下列之一情况的,可以安排接待:
1、反映的问题确定属于下文所述本机关受理范围的;
2、反映的问题情节复杂,登记人员认为需要接待才能了解清楚的;
3、来访人情绪激动,需要进行思想疏导的。
无论最终是否受理,接待人员须按照要求详细填写《接待群众来访记录表》,准确记录信访人基本信息、所诉问题的基本情况、信访人的基本诉求、初步处理意见、接谈效果,并签字。
对情节复杂的群众来访,应组织联合接访,由市信访局接待人员负责记录并填写《接待群众来访记录表》,由其他参加联合接访单位的代表签字确认。
三、受理
严格按照《信访条例》规定,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下列情形予以受理:
1、对上级机关转送的信访事项,安排接待,并视情况转送、交办。
2、对市政府各部门(包括派出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包括非公职人员及非国家机关依政策、法规赋予的公共管理职能或公共服务职能而做出的行为)不服或提出建议、意见,并属初次来访的,安排接谈,并视情况转送、交办。
3、对经上条所述各单位或经其主管部门受理,但在《信访条例》规定期满后,来访人仍未收到处理(复查)意见,或处理(复查)意见未落实,以及各县(市、区)信访局(办)和其他行政机关未履行督办职责的,安排接待并督办。
4、“三跨三分离”来访事项,按照《信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办理。
四、告知
坚持准确甄别、严格把关、分类告知的原则,有针对性的做好教育疏导工作。
(一)、对下列情形不予受理
1、未逐级走访的
①应当但未经各县(市、区)信访局(办)和职能部门受理办理的,市信访局应告知来访人不予受理,引导来访人以书面或走访形式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登记、接谈时发现此类情况选择“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告知(非公文类)”办理方式
②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来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或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告知不予受理,请来访人耐心等待处理结果。登记、接谈时发现此类情况,选择“正在办理中不予受理”的办理的方式。
③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且在复查(复核)期限内的,告知不予受理,符合复查复核工作相关规定的,引导来访人按照规定程序向各级复查(复核)机关提出,对其中属于市政府复查复核机关受理的,登记后联接谈。登记、接谈时发现此类情况,选择“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告知(非公文类)”办理方式。
对上述情形,须在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勾选“是否越级”项。
2.涉法涉诉的
①对已经依法进入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的,告知不予受理。登记、接谈时发现此类情况,选择对应的不予受理办理方式。
②对应当依法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告知不予受理,引导来访人通过法定途径反映问题。登记、接谈时发现此类情况,选择对应的不予受理办理方式。
③对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告知不予受理,引导来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登记、接谈时发现此类情况,选择对应的不予受理办理方式。
(二)对下列情形不再受理:
1、已经复核终结的
①对已经省人民政府复查复核机构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复查复核终结备案,并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的,告知不予受理。登记、接谈时发现此类情况,选择“复查复核终结不再受理告知(非公文类)”办理方式。
②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无正当理由超出期限未申请复查(复核)的,告知不再受理。登记、接谈时发现此类情况,选择“未申请复查(复核)不再受理告知(非公文类)”的办理方式。
2、2005年5月1日前已经办结的
依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信访局对〈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上一级行政机关”的含义及〈信访条例〉适用问题的解释》(国法函[2005]253号),对2005年5月1日前已经办结,信访人不能提出新的事实或者理由的,告知不再受理。登记、接谈时发现此类情况,选择“不再重新受理告知(非公文类)”的办理方式。
上述《信访事项不予(再)受理告知书》加盖黄石市信访局来访专用章,同一信访事项告知书只出具一次。
(三)对下列情形予以口头告知:
1.对市政府的复核意见不服,但未经省人民政府复查复核机构审核认定的,口头告知来访人耐心等待审核把关结果。
2.对请求事项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口头告知,不予支持。
五、督办
(一)督办的形式
市信访局应对已受理并转送或交办的信访事项进行督办,一般采取电话或发函的形势进行,对于存在下列情况的信访事项,可采取更为有效的督办方式:
1、有关各方对事实情况和政策依据所述不一,需要进一步进行沟通的,可组织召开协调会。
2、问题的产生或解决涉及多个单位,需要明确各单位责任,商定切实可行的化解意见的,可组织专题研判会。
3、对于案情特别复杂的,可提交市政府督办、协调。
市信访局接访科对召开的协调会和研判会应做好签到,并对会议就信访事项或有关问题形成的一致意见进行明确记录,由各单位参会代表签字确认。
(二)督办工作应起到的作用
1、了解问题的真实情况,把握相关政策。
2、在事实和政策已经清楚的情况下,敦促有权处理单位尽快做出《答复意见书》,并送达信访人,避免拖延。
3、在各相关单位对主管责任意见不一的情况下,确定牵头单位,避免推诿扯皮。
4、确保已经确定,且信访人也认可的答复意见尽快落实到位。
六、加强宣传教育
在本《实施细则》施行前,利用宣传手册、宣传橱窗等载体,有选择性、针对性地宣传《实施细则》、《群众依法逐级走访流程图》,广而告之。对滞留、无理纠缠、自杀、自残、突发疾病等异常过激行为,参照《湖北省处置来市异常上访事件应急预案》和《湖北省群众信访接待服务中心异常情况处置办法》,配合市公安局依法处置。对重要个访、集体访,及时将来访情况告知有关县(市、区),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机关大院周边异常上访处置工作的意见》(黄办发【2013】28号)的规定办理。
七、加强督导检查
及时发现和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督促相关地方和部门加以改进:
(一)建立越级访情况通报制度。每月以《信访通报》“点对点”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下发越级访名单,要求加强《信访条例》宣传、程序引导、规范受理办理等方面的工作。
(二)及时履行“三项建议权”。对不按要求登记录入、应受理而未受理、未按规定期限和程序受理办理来访事项、不执行来访事项处理意见,造成群众越级访的,按照《信访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限期整改。
(三)对违反信访工作纪律、侵害来访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按照《关于违反信访人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以及《关于印发〈湖北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实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