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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群众信访接待服务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实施细则

   时间:2015-12-04

    根据《信访条例》和《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国信发[2014]4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登记

    对所有到省群众信访接待服务中心来访人员,发放《来访人员登记表》;登记窗口逐一核实、登记到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登记事项为来访人员的基本情况和反映的主要问题,根据来访人反映问题的类别,安排接谈或书面告知不予(再)受理。

    二、受理

    严格按照《信访条例》规定,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下列情形予以受理:

    1.对中央国家机关转送的信访事项,安排接谈,并视情转送或交办。

    2.对省政府各部门或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的,安排接谈并视情转送或交办。

    3.已经省政府各部门或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受理,但来访人未在《信访条例》规定期限内,收到处理(复查、复核)意见或处理(复查、复核)意见未落实,以及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未履行督办职责的,安排接谈并督办。

    4.来访人在《信访条例》规定期限内,收到省政府各部门或市、州级人民政府处理(复查)意见,向省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申请复查(复核)的,登记后联系省复查复核办公室接谈并办理。

    “三跨三分离”来访事项,按照《信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办理。

    三、告知

    坚持准确甄别、严格把关、分类告知,有针对性地做好教育疏导工作。

    (一)对下列情形不予受理:

    1.未逐级走访的。

    ①应当但未经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职能部门受理办理的,告知不予受理,引导来访人以书面或走访形式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登记、接谈时发现此类情况,选择“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告知(非公文类)”办理方式。

    ②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来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或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告知不予受理,请来访人耐心等待处理结果。登记、接谈时发现此类情况,选择“正在办理中不予受理”的办理方式。

    ③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且在复查(复核)期限内的,告知不予受理,引导来访人按照规定程序向复查(复核)机关提出。登记后联系省复查复核办公室接谈。登记、接谈时发现此类情况,选择“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告知(非公文类)”办理方式。

    对上述情形,须在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勾选“是否越级”项。

    2.涉法涉诉的。

    ①对已经依法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告知不予受理。登记、接谈时发现此类情况,选择对应的不予受理办理方式。

    ②对应当依法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告知不予受理,引导来访人通过法定途径反映问题。登记、接谈时发现此类情况,选择对应的不予受理办理方式。

    ③对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告知不予受理,引导来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登记、接谈时发现此类情况,选择对应的不予受理办理方式。

    (二)对下列情形不再受理:

    1.已经复核终结的。

    ①对已经省人民政府复查复核机构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复查复核终结备案,并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的,告知不再受理。登记、接谈时发现此类情况,选择“复查复核终结不再受理告知(非公文类)”的办理方式。

    ②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无正当理由超出期限未申请复查(复核)的,告知不再受理。登记、接谈时发现此类情况,选择“未申请复查(复核)不再受理告知(非公文类)”的办理方式。

    2.  2005年5月1日前已经办结的。

    依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信访局对〈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中“上一级行政机关”的含义及〈信访条例〉适用问题的解释》(国法函[2005]253号),对2005年5月1日前已经办结,信访人不能提出新的事实或者理由的,告知不再受理。登记、接谈时发现此类情况,选择“不再重新受理告知(非公文类)”的办理方式。

    上述《信访事项不予(再)受理告知书》加盖湖北省信访局来访专用章,同一信访事项告知书只出具一次。

    (三)对下列情形予以口头告知:

    ①对市、州人民政府或省政府各部门的复核意见不服,但未经省人民政府复查复核机构审核认定的,口头告知来访人耐心等待审核把关结果。登记后联系省复查复核办公室接谈。

    ②对请求事项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口头告知,不予支持。

    四、加强宣传教育

    在本《实施细则》施行前,利用省群众信访接待服务中心电子显示屏、宣传橱窗等载体,有选择性、针对性地宣传《实施细则》、《群众依法逐级走访流程图》,广而告之。对滞留、无理纠缠、自杀、自残、突发疾病等异常过激行为,按《湖北省处置来省异常上访事件应急预案》和《湖北省群众信访接待服务中心异常情况处置办法》,配合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分局双湖派出所依法处置。对重要个访、集体访,及时将来访情况告知有关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驻汉群众工作办公室,各地驻汉群众工作办公室要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各地驻武汉群众工作的通知》(鄂办文[2009]105号)的规定办理。

    五、加强督导检查

    及时发现和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督促相关地方和部门加以改进:

    (一)建立越级访情况通报制度。每月以《信访通报》“点对点”向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下发越级访名单,要求加强《信访条例》宣传、程序引导、规范受理办理等方面的工作。

    (二)及时履行“三项建议权”。对不按要求登记录入、应受理而未受理、未按规定期限和程序受理办理来访事项、不执行来访事项处理意见,造成群众越级访的,按照《信访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限期整改。

    (三)对违反信访工作纪律、侵害来访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按照《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以及《关于印发〈湖北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鄂纪发[2013]4号)实行责任追究。

    附件1:群众依法逐级走访流程图

    附件2:信访事项程序性受理告知书

    附件3:信访事项实体性受理告知书

    附件4: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

    附件5:信访事项不再受理告知书

    附件6:信访事项延长办理期限告知书

    附件7:信访事项申请复查受理告知书

    附件8:信访事项申请复核受理告知书

    附件9: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附件10: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

    附件11: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