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程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湖北省信访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信访人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不服,向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提出复查或者复核请求的信访事项。
第三条 信访人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的相对人;
(二)申请复查、复核要有具体的复查、复核请求和事实依据;
(三)提交县(市)区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该信访事项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
(四)<span font-size:7pt;line-height:normal;"="" style=";padding: 0px"> 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查或复核申请。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由分管信访工作的副市长任主任,市政府分管信访工作的副秘书长、市信访局局长任副主任,市信访局、市政府法制办为成员单位,根据复查复核的具体信访事项可增加临时成员单位。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信访局。
第五条 信访人可以通过邮寄,也可直接向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书面提出复查或复核申请。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收到信访人请求复查复核的书面申请及有关材料后,要予以登记,在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
第七条 复查、复核工作一般按一下程序进行:
(一)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自受理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之日起5日内,提出该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组组成人员及工作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委员会副主任、主任审批。
(二)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组根据审批意见进行复查、复核,并在30日内提出复查、复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副主任、主任审批。
(三)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意见审批同意后,盖“黄石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专用章”或“黄石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专用章”,由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在法定的时限内送达信访人,并告知其权利,由信访人签署意见。信访人拒收、拒签的,应当做好记录,并由2名以上经办人签名确认。
第八条 复查、复核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第九条 复查、复核时请求人在复查、复核规定时间到期后,可以通过电话查询复查、复核意见,也可到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领取或要求邮寄复查、复核意见。
第十条 信访人对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的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湖北省人民政府请求复核。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出具的复查复核意见为终结意见。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