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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理上访来勒索,国家法律必严惩

来源:综合督查科      时间:2017-07-25

          ————以案释法之《上访》

     

    案例描述

    201211月某日,马某到格尔木市迎宾路邮政营业大厅交寄上访信件共四封(收件人为国家领导人),营业员按青海省邮政公司《关于确保十八大期间邮政服务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和格尔木市邮政局《关于确保十八大期间邮政服务安全工作的通知》规定,要对马某交寄的邮件进行检视,马某认为营业员是要借检视的机会偷看他交寄的材料内容,因此暴跳如雷,任凭营业员怎么解释都没用,在营业厅内大吵大闹,并将已经录入了收寄信息的邮件拿走。随后,马某向11185投诉,并向青海省邮政公司上访,执意要求开除三名工作人员,并赔偿其30万元。2014年市政府信访局专门召开协调会,马某拒不接受调解,在会上无理谩骂、侮辱相关人员,仍然提出开除三名员工并赔偿其50 万元的无理要求,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表示继续上访,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此后,马某为由多次到市政府、市信访局、市邮政局、省邮政部门、北京天安门及中南海地区上访。马某共在市委市政府上访30余次,对相关答复和协调结果始终心存不满,反复多次到市委办公室缠访、闹访,期间,马某及其家人在办公楼高声喧哗、席地而坐,多次辱骂市委办公楼保安人员,并发生言语和肢体冲突。同时,对前来进行劝阻和协调的市委办公室、市信访局工作人员也进行辱骂。2014年,马某在北京上访期间,工作人员去北京接访,给马某讲了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做思想工作要求其返回格尔木解决问题,马某以不给现金不离开北京为由向政府施压、要挟,最后,从接访人员手中诈取现金人民币4000元。2016年马某在上访期间继续向劝解人员施压,不给2万元钱,决不离开北京,又一次勒索了现金人民币5000 元、住宿费3000余元及火车票800余元,三次共计16000余元。

    审判结果

    经法院审理,马某以假想违章检视信件的事由引发事端,以多次进京上访无限扩大事态为要挟,敲诈勒索邮政部门5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属犯罪未遂;以无中生有的事由,多次闹访市委滋事,其行为已严重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严重影响了他人的工作环境,且给国家由于接访造成较大损失,是故意所为的恶意滋事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最终判决马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纳)。

    以案释法

    寻衅滋事罪是非法上访人员最容易触犯的罪名,主要表现形式有随意殴打、辱骂、恐吓、追逐、拦截接访人员或其他群众,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共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上访人员上访时一定要避免上述行为,且对于多次到北京中南海、天安门等重要地区非正常上访,按有关规定被公安机关警告、训诫、行政处罚后仍不悔改继续非法上访,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的,也涉嫌寻衅滋事罪。此罪轻者可判5年以下,最高可判处10年有期徒刑。本案中,马某在上访期间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非法取得了接访工作人员的财物,就构成了敲诈勒索罪的既遂。对邮政部门虽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但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属于犯罪未遂。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